从传统上的“改革”到法治下的创新

从传统上的“改革”到法治下的创新

郁閟杂文2025-03-24 06:19:30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体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尤其在经济建设领域,更令世界瞩目。但勿庸讳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领域中的深层次矛盾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体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尤其在经济建设领域,更令世界瞩目。
但勿庸讳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领域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越来越成为制约发展的桎梏,改革的深化呈现动力不足的问题,国家宏观经济和公共管理领域出现了一些群众普遍关注,却一时难以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对国有垄断行业控制不力,科学发展观在地方经济建设中难以落实,反腐败工作未有根本性突破等。
“改革”与“创新”,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国家主导下的改革与创新,更具有特殊的政治意义,两者从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呈现了不同的时代特征。在民主与法制尚不健全的时代,“改革”往往以领导者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成功与否、效果如何,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的政治素质,其实现形式是自上而下的,即便下层突破旧体制取得一时效果,最终必须经过上层赋予“合法”地位予以认可;而步入新时期,“创新”一词的提出具有符合时代发展规律性和科学性的内涵,其实质是建立在民主程序和法制基础之上的“改革”。
以领导人意志为出发点的“改革”,虽然也能推动历史前行,但往往是突破法制框架和民主决策程序的产物,客观上以损害法制权威和民主理念为代价。例如改革开放之初赋予经济特区的特殊的“非国民待遇”,又如安徽凤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这些改革措施取得了划时代的历史效果,但在当时找不到法理依据,在决策程序上也不能说是民主的产物。有一首歌歌词唱道,“有一位老人在南海边划了一个圈”,讲的是特区成立,伟人的英明载入史册,但其表述上也形象地说明了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改革的无奈。
改革,意味着对既有规范和体制的违反和突破,因为规范和体制滞后于现实要求,改革是被动的。这种传统意义的“改革”的致命的先天缺陷是,必然导致某种突破既有规范的部分利益格局形成并且非理性发展,到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或效率时,必以新的改革来改革旧的改革,如此循环往复,从长期看必然因代价的累积而停滞。纵观二十年改革历程,“改革”总是在纠正过去的错误做法,而过去的往往正是改革的产物,“改革”并没有创立新的有生命力的体制,或其创立的体制是在民主与法制完善的前提下本早应该建起来的体制。如果真正有一种机制,使既有规范和体制有预见性或适度超前,并有与时俱进的特质,那么也就不需要改革。
因此,关键的根本的问题是确立能实现上述目标和要求的政治体制,亦即以往说的“政治体制改革”,但其实质并不是“改革”,而是今天的“创新”,属于“体制创新”的范畴。
我们相信,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的需要,国家在政治生活领域进一步高扬民主与法制的旗帜,将是这次盛会的一个重要议题。只有在进一步健全民主与法制的基础上,实现国家政治体制的创新,使其具有适应未来形势变化需要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功能,让法制、政令制定的科学性、前瞻性和预见性成为常态,则传统意义上的“改革”将退出历史舞台,这是历史的召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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