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析法学与法律实务的脱节
法学与法律实务的脱节,一直以来都在我的心里纠缠着。加之在看过一些法家文章,激起了我的灵感。仓促之间,没有拥有详尽的资料,只能在此简要说一说这个问题。虽然如此,亦期望能够给各位法家一丁点儿触动。笔者认为
法学与法律实务的脱节,一直以来都在我的心里纠缠着。加之在看过一些法家文章,激起了我的灵感。仓促之间,没有拥有详尽的资料,只能在此简要说一说这个问题。虽然如此,亦期望能够给各位法家一丁点儿触动。笔者认为,法学与法律实务的脱节不是一天半天了,恰如很多其他学科,上大学所学的东西到了社会实践之中,基本上风马牛不相及。我们只能靠悟到的那点儿学习本领,跟着社会中的实践家们现学现卖。分析这个脱节的根源,不外乎这么三个方面:
首先,课本沉浸于西学,与中国法律毫不相干。
中国的许多教科书动辄引用西方名词,比如我学过市场学,商品学,会计学等等,全都要用西方人如何界定的,如之何如之何。18年前我就设问:难道中国从来就没有过市场?从来就没有商品?从来就没有帐房?殊不知,“商品”两个汉字从何而来。长期以来,我们的人打进西学,钻进去却不出来,不能融汇到中国之内,这是我们做学问的流弊,也是中国很少再出孔孟老庄之类大师的根源。
岂止是学科来源大多引述西方论点,毫无中国自己的定义,就是课本内容也多是西学,与中国现状基本不符,也基本没有对于中国社会实际的精辟论断和思想指导。这就导致了法学书的严重缺陷,往往到了研究中国法律的章节,全部是引述《法》、《条例》等等的原文。这能叫法学吗?我说这些书应该改为《律条集萃》。
为什么说应该改为《律条集萃》呢?比如数学、物理,我们都知道教科书编写者总结了很多原理,推导出各类公式,然后略举几例套入公式,这才叫某某《学》。如果全部是例子,到了阐述原理的时候就干瘪了,没有了,那只能叫做《习题集》。比如政治经济学,深入讲解的是价值规律等等,而不是一个个单独的社会现象,如果那样,也不能叫政治经济学,而应该叫《信息资料》。如果按照这些成熟学科的标准衡量,我们的各类《法学》根本称不上《学》。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我们的教科书编撰者只是沉浸于西学,对于中国现实或者说中国法律体系的实际根本没有系统化、理论化,没有上升到思想高度、哲学高度。只能干瘪地摘录中国法律的条文,让你死记硬背,苦不堪言,学到最后还是不甚了了。
其次,教师拘泥于课本,对于中国社会现实问题研究不够。
中国的社会现实,尤其是法律实务,我们的诸多律条多是参照西方法律颁行的,很多不符合中国实际,具体执行起来无所适从,这就导致很多法律要加上不计其数的《法律解释》。是下面不认识中国字还是不理解中国话?都不是。主要是法条是一些号称法学权威者起草的。而这些法学权威者在哪里?都在学院里。他们怎样成为法学权威的?大多要喝点儿甚至是猛喝洋墨水。他们的思维钻进了西学但没有跳出来研究中国现实,这就结了,实际上我们一直没能逃脱用西方法学来制定中国法律的怪圈。
教法学的教师呢?习惯于西方就是权威,中国只能从属,这种思维定式就把自己捆死了,不去研究中国现实,反过来认为中国现实都是不可琢磨的,不可预知的,甚至是灰蒙蒙的、黑暗的,反动的。于是他们无不认为,必须用西学去改造中国现实。于是他们膜拜西学式的课本,说他们“拘泥”已经不符合他们的实际了,所以用“膜拜”。
既然如此,老师就可劲儿对学子们灌输既定的课本。冀希望于改造学生的脑子,然后改造中国的现实。
岂不知,这是多么荒唐的事情。连小学毕业生都知道:社会很复杂,我们只能适应社会,而不可能让社会适应我们。如果一个人抱定要社会适应他,必然栽得头破血流。毛泽东为什么要把马克思主义改造成中国的理论,因为很多先期的共产党人死搬西方教条,以其无比“先进”的理论败给“思想无比落后”的蒋介石。他们认识到了一个真理:马克思主义也必须适应中国实际才管用,而不是拿中国实际去钻马克思主义的套套。
教师如果不改观念,如果不注意这一致命之点,法学与中国现实或者说与法律实务将更加脱节,而且二者的距离只能越来越远,甚至是南辕北辙。
其三,法律实务者不参与立法和编撰课本,是法学严重脱离法律实务的关节点。
这个问题如果不破除,上述怪圈只能越来越大。最后的最后,甚至于不得不让西方教授直接掌控中国立法。
我们必须承认法律实务人员先天具有立法导向地位。任何一个界别,任何一个团体,任何一个人群,美国之所以是美国,日本之所以是日本,之所以有个区分,就是因为各自的导向不同。不但是思想导向不同,处理法律事务的导向也根本不同。这个导向是让学院的“法学权威人物”掌控呢?还是让法律实务人员掌控呢?
毋庸置疑,必须让法律实务人员掌控立法导向,才能使得中国的法律真正贴近中国社会实际。比如毛泽东的农村包围城市,之所以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导向,而不是王明的百分百布尔什维克成为导向,就是因为毛泽东来自于中国的实务人员之中,他以及他的众多一线战友最知道中国社会现实。当然,这个观点的得出,必然伤及许多法学权威人员,但这个观点我相信是符合实际的。但愿人们早日认识到这一点。
我们必须承认法律实务人员对编撰法学课本具有彻底的批判性。现行的法学课本,一些原理性的东西要么照搬西学,要么摘抄干瘪的中国法律条文,即便是改写课本,也是沿着从学院到学院的路子搞出来的,而不是学院——实务——学院的路子。如果继续这样,法学基本可以称之为“大墙”里的法,实务则是现实中的法。而一个学科对于现实没有丝毫用处,还要他干什么呢。因此,法律实务人员如果参与编撰教材,必然对现行课本是颠覆性的。
之所以说法律实务人员对编撰法学课本具有彻底的批判性,就是因为他们最清楚中国的法律实际,正如毛泽东比之王明。当然这是为了把本文的观点说得更加清晰,才采用了如此对立的比拟。实际上现在很多学院教师、教授已经开始深入研究实务了,但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最好脱变为直接代表法律实务人员。
总而言之,作为一个界外人的斗胆直陈,可能是不成立的,也可能说了外行话,但基本意见还是表达清楚了。所谓言者无罪,望各位方家不必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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