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燮《原诗》中的审美客体论与主体创作论

叶燮《原诗》中的审美客体论与主体创作论

明角灯杂文2025-06-08 15:20:02
尽管,叶燮的《原诗》在成书之初后的两三百年内并不被人们所关注,但是,在20世纪的下半叶,这部颇具体系性的诗学论著却受到了学界空前的关注,其影响从诗学界一直延伸到美学界,更被认定是继刘勰的《文心雕龙》之
尽管,叶燮的《原诗》在成书之初后的两三百年内并不被人们所关注,但是,在20世纪的下半叶,这部颇具体系性的诗学论著却受到了学界空前的关注,其影响从诗学界一直延伸到美学界,更被认定是继刘勰的《文心雕龙》之后,又一部最具逻辑性、系统性的美学著作,是中国古典诗歌发展后期具有总结性质的最重要诗学文献之一。尽管学界对此的看法并不一致,有人就认为叶燮所总结的大都不出前人所论之视域,缺乏创造性,或认为《原诗》之中有很多前后逻辑冲突,论理与例举不一致的情况,他的理论追求并没有真正落实为严密一贯的体系。不过,不可否认的是,叶燮在《原诗》之中所提出的“理事情”——“才胆识力”的诗学美学体系在中国的文论史上还是有其重要意义的。
一、“理事情”有机统一的审美客体论
“自开辟以来,天地之大,古今之变,万江之赜,日星河岳,赋物象形,兵刑礼乐,饮食男女,于以发为文章,形为诗赋,其道万千。余得以三语蔽之:日理、日事、日情,不出乎此而已”。“原"诗,顾名思义,就是要探究诗歌创作的本源。在这里,叶燮首先就指出了诗歌的本源是在宇宙万物之中,宇宙万物的本源又可以总结为“理”、“事”、“情”,“曰理、曰事、曰情,此三言者足以穷尽万有之变态。凡形形色色,音声状貌,举不能越乎此”,故而,探寻诗的本源就是要将从存在论意义上的“理事情”进入到审美意义上的“理事情”。
“譬之一木一草,其能发生者,理也;其既发生,则事也;既发生之后,天矫滋植,情状万千,咸有自得之趣,则情也。”从存在论的角度来看,理即物所以存在的最终根源,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是与天地贯通的自然万物得以生发的客观规律,是“未发”的根源。事,即为自然万物生发的过程及其存在的具体形态,是“既发”的现实。情,则是自然万物生成之后所显现出来的情韵意味,是由“既发”的现实中透出的意味。而自然万物就是“理”、“事”、“情”这三者的统一,“日理、日事、日情三语,大而乾坤以之定位、日月以之运行,以至一草一木一飞一走,三者缺一,则不成物。”
因为理是自然万物的本源,是客观事物发生的根本依据与准则,所以,理在三者之中是最根本的,也是最关键的,事与理均为理的体现和表征。“理一而已,而天地之事与物有万。持一理以行乎其中,宜有格而不通者,而实无不可通,则事与物之情状不能外乎理也”。另一方面,“理事情”这三者又是统一在“气”之中并体现着这种有机的统一,“然具是三者,又有总而持之,条而贯之者,曰气。事、理、情之所为用,气为之用也”。
“气”,是中国古代宇宙论中举足轻重的一个哲学概念。气一元论者一般都认为整个宇宙是一个聚散交替的永恒循环,太虚之气(道)聚而为气,气聚而为万物,万物散而为气,气散而又归于太虚。气作为构成宇宙的物质材料,只有形态的转变,而永远没有消失。这里暂且不论叶燮是否是一个气一元论者,不过,他在论述“气”与“理事情”之关系的时候,的确体现出了气一元论的特点。
一方面,气作为宇宙的物质材料,是“理事情”的“体”,是三者借以行之的终极依据和原动力,是此三者“总而持之,条而贯之”的基底,“苟无气以行之,能若是乎?又如合抱之木,百尺干霄,纤叶微柯,以万计,同时而发,无有丝毫异同,是气之为也”。另一方面,因为气在宇宙间的流动是一个聚散交替的永恒循环,故气也是这三者自然流行运演的节奏,使“理事情”在“气”的氤氲流动中,交汇一体,获得虚实相生的灵动与磅礴。“得是三者,而气鼓行于其间,氤氲磅礴,随其自然所至即为法,此天地万象之至文也”。所以,气不仅是“理事情”存在的依据,也是使三者显得富有生机、融汇统一的动力源。正因为“气”的“总而持之,条而贯之”,“理事情”才真正有可能成为有机统一的审美客体。当然,这还只是在客观自然万物而言的,在审美主体(主要是指创作主体)方面则需要具备“才”、“胆”、“识”、“力”。“以在我之四,衡在物之三,合而为作者之文章”。
二、“才胆识力”交相为济的审美主体创作论
“曰才、曰胆、曰识、曰力,此四言者所以穷尽此心之神明。凡形形色色,音声状貌,无不待于此而为一发宣昭著”。抽象之理、存在之事,是自然界的自为之存在,只有发挥审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识得自然之情态,产生自得之趣,才是将理、事、情真正的统合起来。因此,对于审美主体来,要想把客观事物之中的“理事情”转化为真正的审美对象,必须要具备“才胆识力”这四种素质。
“大约才、识、胆、力,四者交相为济,苟一有所歉,则不可登作者之坛。四者无缓急,而要在先以识,使无识,则三者俱无所托”。受明清理学家“格物致知”的影响,叶燮认为,尽管“才胆识力”这四者对于作者来说同样都需要,缺一不可。但是,这其中又是以“识”为中心,为其他三者的依托。理学家们认为,要想最终达到对事物的普遍本质与规律和社会的伦理原则与规范的了解,则必须要进行“格物致知”。因此,所谓的“识”就是指创作主题把握客观事物本质与规律,掌握社会的伦理原则与规范的知性能力。从美学的角度来看,它又是对于世界万物美丑、是非的辨别能力。“惟有识,则是非明,是非明,则取舍定,不但不随世人脚跟,并亦不随古人脚跟”。因此,“识”也是审美创造主体在进行艺术创造活动时所需要具备的首要因素。若是没有“识”作为前提与基础,则无以言其他三者。“无识而有胆,则为妄,为鲁莽,为无知,其言背理叛道,蔑如也。无识而有才,则坚僻妄诞之辞,足以误人而惑世,为害甚烈”。
所谓的“才”,即审美主体先天禀赋的艺术才能和艺术才华,具体包括诗人在观察与认识客观事物的之后,对客观之“理事情”的创造性的艺术表现能力,亦即艺术家在艺术构思、写作技巧等方面所赋有的艺术才能。“主乎内,心思无处不可通,吐而为辞,无物不可通也。”有了这样的“才”,审美主体才能在“识”的前提下,“纵其心思之氤氲磅礴,上下纵横,凡六舍之外,皆不得而囿之,以是措而为文辞,而至理存焉”。在这里,才必须是以心中已经之“识”为前提的,故而,识与才也是体与用的关系。“四者俱足,而才独外见,则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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