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减刑“专宠”贪官,“法外开恩”为哪般?
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减刑的比例则达到70%,远远高出平均值。好不容易判了重刑的贪官,却接二连三地被减刑,轻松出狱,气结之余,不得感慨:到底是贪官,在位之时风光无限,
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减刑的比例则达到70%,远远高出平均值。好不容易判了重刑的贪官,却接二连三地被减刑,轻松出狱,气结之余,不得感慨:到底是贪官,在位之时风光无限,落马之后却依然能够要风得风,要雨得雨,如何了得。这样的待遇绝不是普通老百姓所能享有的。(2月25日搜狐新闻)一个人做了违法乱纪的事,受到法律惩处成为阶下囚,是罪有应得,必遭唾弃。尤其是那些贪官污吏的为所欲为,更是令人深恶痛绝,被绳之以法,大快人心。可是同样是罪犯,说来应该享受一样的“待遇”,然而现实并非如此。不少贪官的刑期只执行一半,便重获自由,而一些弱势群体却只能“把牢底坐穿”,遥遥无期。据报道,通过对某市监狱弱势群体罪犯2000年至2003年减刑、假释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结果显示:老病罪犯163人,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仅26人次,占总数的15.95%,占三年减刑、假释罪犯总人数(2370人)的1.09%。粗略统计,其他弱势群体罪犯三年来约有480人,而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罪犯仅40人,占总数的8.33%,占三年减刑、假释罪犯总数(2370人)的1.68%。两相对比两重天,情何以堪?法律面前不一样,公平何在?为什么减刑“专宠”官员,莫非这也成为了贪官的“专利”?
过来,人们一直郁闷和质疑定刑的尺度,一些“罪大恶极”的贪官本来应该判死刑,却只判了缓刑,本该判无期,却只是几年。如今,减刑成为了又一个热门话题。贪官多因“功”而被减刑。比如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原司长许满、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石发亮、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原州长杜崇烟,等等。至于具体的立功细节,公众无从得知。最典型的是“五毒书记”张二江,2002年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鉴于张二江在狱中积极著书改造,监狱方于2005年11月对其减刑一年。其后,张再次减刑两年六个月。媒体称这类现象为,“写写书立立功,轻轻松松回家中”。
减刑“专宠”贪官,“法外开恩”为哪般?立功当然应该减刑,问题是一些贪官被减刑不是因表现好而凭关系硬。贪官虽然倒了,但是他们的同事、部下、亲属仍位高权重,通过权力、金钱和各种关系,帮助贪官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据说,因贪污受贿被判11年的前山西省委副书记侯伍杰近日提前出狱,当地官员和富商们或列队欢迎,或鲜花簇拥,争相迎接贪官“荣归故里”,那场面犹如英雄凯旋。侯伍杰从2006年9月18日宣判后,到2011年10月被假释出狱,时间只有5年,并不足11年刑期的一半。这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被网友批得体无完肤。尽管有关部门出来辟谣:并非如网络文章所说“近日出狱”,而是“假释出狱(目前仍在假释期)”。但是“囚犯”成“英雄”,岂不滑天下之大稽?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能够让民众相信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吗?
据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号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强调,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同样是罪犯,而官员获减刑的比例远远高出平均值,就是一个“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是一种不公平、不公正、不正义的现象。因此,必须要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只有这样,“依法治国”才不会是一句空话;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违法犯罪者的定刑或者减刑,无论高官还是平民都应一视同仁,一碗水端平。减刑“专宠”贪官,这种“法外开恩”一方面是对权贵的报恩,另一方面却是对弱势群体的藐视,也是对法律的践踏。有关部门必须慎之又慎,并坚决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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